第6條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一、個案會議。二、家庭訪問。三、家庭教育課程。四、家庭教育諮詢。五、家庭教育輔導。六、家庭教育諮商。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