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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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