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前項訪視,本部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之。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