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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部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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