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時,應設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