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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資格認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一、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持前項之證明文件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法院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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