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申請資格認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一、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持前項之證明文件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法院或國內公證人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