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空中大學申請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停辦原因。二、現有學生之輔導及處理措施。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四、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處理規劃。五、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六、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