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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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