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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第四項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
前條申請學習證書之程序及前項審查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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