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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一、行政費:(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二、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前項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為之,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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