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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一、學校自辦:┌─────────────┬──────────────┐│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學生收費│○.七÷學生數│├─────────────┼──────────────┤│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時,每位學生收費│○.七÷學生數│├─────────────┼──────────────┤│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新臺幣二六○元×上班時間服││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務總節數÷○.七÷學生數)+│││(新臺幣四○○元×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二、委託辦理:┌─────────────┬──────────────┐│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時,每位學生收費│÷○.七÷學生數│├─────────────┤││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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