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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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