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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原設立許可證書。
二、變更項目及內容。
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樓層配置圖,並標示變更範圍。
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之合格文件及圖說。
五、變更後之室內、外活動空間面積。
六、變更後之房舍用途及面積。
七、學童安置方式。
課後照顧中心依前項核准之事項變更完成後,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通過者,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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