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詢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或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詢結果,發現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案件應認定而未經認定者,應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及認定。經前項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