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前項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