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負責人: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中心)設立許可證書上所載之負責人。二、工作人員:指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擔任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之人員。三、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指前二款所稱之人員。四、不適任人員:指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