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一、接受贈與。二、自行採購。三、自行或委託製作。四、取得授權複製。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