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應以充實其生活基本知能及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為目標;其教育內容,分類如下:一、基本教育課程:指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增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所開設之課程。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指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閒、人際溝通、社會適應、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所開設之課程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