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組織類型如下: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二、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為人民團體)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三、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設立之附設社會教育機構。四、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社團法人以外之人民團體設立之附設社會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