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獎勵之:一、辦理社會教育績效卓著。二、對教育有特殊貢獻。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確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