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專責人員:指由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照中心)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人員。二、查核人員:指由課照中心負責人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三、所屬人員:指課照中心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遺員工。前項第一款專責人員與第二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