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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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