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其進入或離開試場、應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件與物品、作答之方式、停止作答之情形、在試場應遵行之秩序,違反者之扣減分數、不予計分、不准參加學力鑑定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學力鑑定考試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