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前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