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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前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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