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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年之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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