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二、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年之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