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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級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師資,由校內有藝術類科之合格教師兼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有該藝術類科專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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