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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教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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