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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營運前所生債務,除法律規定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被強制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其危險負擔不因強制接管營運而移轉於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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