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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接管人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
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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