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申請獎勵對象之規模及特性進行審查,擇優獎勵:一、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二、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學習之情形。三、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四、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五、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