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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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