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職業繼續教育學員修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職業訓練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發給學分證明。持有職業訓練機構學分證明者,得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入學後,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抵免學分。持有職業訓練機構學分證明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或考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