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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合作,共同規劃及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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