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
但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前項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其學分及學分數之計算,規定如下:一、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上課週數至少二星期。
二、單科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六學分;總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二十學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