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辦理專科學校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為之。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專科學校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法人或專業機構。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