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為建立完善之專科學校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專科學校評鑑事務:一、研究我國專科學校評鑑制度。二、蒐集分析國外專科學校評鑑相關資訊。三、建立國內專科學校評鑑之人才庫及資料庫。四、提供專科學校評鑑相關人員之培訓課程。五、協助專科學校建立科(組)及特定領域學科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六、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前項評鑑事務之規劃,必要時得委由本部與大學共同成立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為之,並由評鑑中心擬訂工作計畫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