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