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