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