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一級主管應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外,其餘主管得遴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公立專科學校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專科學校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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