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