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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量工作: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通知學校。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針對評量之實施,向受評量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評量小組應修正評量報告初稿及評量結果。
七、受託機構應公布評量結果,並將評量報告書送受評量學校。
八、對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結果公布一個月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由受託機構修正評量結果。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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