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主管機關對於鼓勵師生取得證照或參與技藝競賽辦理績效卓著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衡酌下列條件,擇優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一、最近三年師生參與技藝競賽之規模或等級、獲獎人數,及獲獎人數占全校師生總人數比率。二、最近三年師生取得證照之等級或人數,及取得證照人數占全校師生總人數比率。三、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及應檢具之文件,依學校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