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技藝競賽,其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二、公私立機構或外國政府所舉辦,最近三年平均參賽國家或地區數在十個以上之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三、其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技能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