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及產業合作開設專班者,得招收一定比率之合作學校學生或產業人員;其招生方式、名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