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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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