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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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