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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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