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