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