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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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