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術研究機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者,除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外,須經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名冊,報請教育部備案,並應依照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經教育部核轉其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