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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
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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