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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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